律师说法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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