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包括: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其他。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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