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导致行业或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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