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行政罚款不是破产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进行登记,但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范围之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相关阅读: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分别指的是什么?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的罚款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会被行政机关给予罚金的行政处罚。进行破产清算时,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
律师说法 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一般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为一至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律师说法 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不得少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