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能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前提是这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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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
律师说法 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一般是到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第十五日,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结
律师说法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宣判。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