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2.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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