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工地死亡事故的赔偿主体是谁?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工地死亡事故的赔偿主体是谁
工地上工人死亡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人死亡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1、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工地上死亡是可以按工伤来进行处理,一般是由接受劳动的一方承担赔偿义务,对赔偿的标准就可以按受害方的实际伤情来进行确定,如果是员工与员工之间打架斗殴或者工人酗酒、吸毒导致这样的结果的,那么工地是不会承担起所有的赔偿,需要由本人一履承担。
相关内容: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
一、旧伤复发是否重新认定工伤?
工伤复发以后不需要重新做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是工伤导致旧病复发的话,当事人需要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的,因为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鉴定人员确认,此次的旧伤复发跟之前的工伤事故是有直接的关系的。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仍可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则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实践中还要看该旧伤是否由于工伤造成的,如果是之前就因工受伤,治疗后又复发的,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5、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二、进行工伤复发认定需要的材料包括什么?
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或者复印件;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鉴定事项应出具委托书;
6、属于老工伤人员申请鉴定的,需出具《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程序是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得出具体的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才可以根据具体的鉴定程序,对劳动者予以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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