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
3、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支付的。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租赁物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租赁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租赁物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