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在常州,劳动者十级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以下规定赔偿: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按负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补偿项目:
1、劳动能力鉴定费;
2、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分别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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