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别人的名字办事涉及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用别人的名字办事涉及什么罪?
一般是不构成犯罪行为的。盗用他人名字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此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于是被盗用了姓名的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追究侵犯自己姓名权的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做出赔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姓名权遭到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三、用别人的名字办事属于民事侵权吗?
用别人的名字办事属于民事侵权的。 民事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是: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一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用别人的名字办事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的,但是因为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拥有的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因此用别人的名字办事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姓名权造成了侵权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内容:起外号是侵犯了姓名权吗?
一、起外号是侵犯了姓名权吗?
给人起外号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所以不算是侵犯姓名权。但如果外号有侮辱性质的,是损害名誉权,可以进行维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
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二、侵犯姓名权处理情况有哪些?
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以上就是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侵权事实而定的,只要存在相关侵权事实的,就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而对于起外号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存在违法行为的,所以是无法直接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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