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口头证据能赢吗?

2022-11-07来源:网络收集146 人看过

关于打官司口头证据能赢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打官司口头证据能赢吗?

是否能赢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决定的。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二、哪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的法律中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当中如果双方就是否产生了纠纷有异议的,并且通过协商的方式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去解决了,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的情况。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双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给到法院进行相应的审理,如果仅仅是口头的证据,那么胜诉的几率是比较小的。

相关内容:离婚诉讼中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很多的纠纷也是就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的。本文就离婚诉讼的相关证据作相应分析。

一、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离婚起诉证据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离婚证据收集目录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离婚如何收集证据、离婚案件证据目录?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其他与离婚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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