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法院处罚金怎么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件法院处罚金怎么算
1、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其无限额罚金制比较普遍。
2、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应把数个罚金罚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如果被判处数个罚金刑及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如果是数个罚金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二、哪些情形下适用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那些出于贪财动机而违法取利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相关内容:罚金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罚金属于刑事处罚中附加刑的一种,自然多数情况下都是附加跟主刑一起做出判决的,至于罚金的数额往往需要结合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实际的犯罪情况作出。同时我国对罚金的缴纳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那到底对罚金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罚金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限期缴纳有限期一缴纳和限期分批缴纳两种。限期一缴纳,是指犯罪人应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一性付清全部罚金。这种缴纳方式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犯罪人缴纳并无困难的情况。限期分批缴纳,是指犯罪人应在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内分批付清全部罚金。这种缴纳方式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犯罪人无力一缴清的情形。
关于罚金缴纳的期限,各国刑事立法中有法定主义、裁量主义、折衷主义。法定主义,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罚金缴纳的期限。裁量主义,是指法律不明文规定罚金的缴纳期限,而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缴纳的期限。折衷主义,是指法律原则上虽规定了罚金缴纳的期限,但如果犯罪人在法定期…内缴纳有困难的,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要求和他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缴纳的期限。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执行期限,实践中多采用裁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对罚金的缴纳期限作了司法解释,即判决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这样就使司法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依据,必将有利于维护罚金的严肃性,促进罚金的执行。
二、罚金刑强制缴纳指什么
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强制缴纳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如果罪犯拥有大于罚金额的金钱,却期满拒不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可从罪犯所拥有的金钱中强制扣留、提取相应的一部分作为罪犯所缴纳的罚金。
(2)如果罪犯隐瞒自己的财产情况,借口无钱可交而拒不缴纳罚金,期满后,人民法院可通过调查了解掌握罪犯的财产去向,并从中扣留、提取相应的一部分作为罪犯所缴纳的罚金。
(3)如果罪犯虽无现金,但拥有其他财产,而他又拒不变卖财产来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罪犯的财产,并折价变卖其中的一部分,用以折抵罚金。
有人提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所收取的利息是不能计入罚金总额的,要不然,就加重刑事责任了。
法律中规定可以实进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批缴纳。当然,现实中很多时候由于罚金的数额比较大,不好罪犯不具有一次性缴纳的能力,因此实践中选择分批缴纳的情况其实更多。而要是罪犯确实没有缴纳能力的话,即使在服刑期间不要求缴纳完,之后也是会要求其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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