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遗失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未领取离婚证前,一方可以与对方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已经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可持离婚证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到婚姻登记部门,经申请调取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将之前存档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印,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部门归档。民政局已经移交当地档案馆的,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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