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法院会如何量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构成侵犯商业信誉法院会如何量刑?
侵犯商业信誉处罚量刑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标准是: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侵犯商业信誉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损害商业信誉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既是不构成犯罪,被侵权方也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企业赔礼道歉并消除造成的这些恶劣影响。任何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能用污蔑其他企业的方法来发展本企业的项目。
相关内容:划痕险算商业险出险次数吗?
在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汽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汽车的剐蹭,更成为每个汽车车主的噩梦,因为汽车剐蹭不仅仅很容易发生,也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维修,而汽车的保险中有着这一项,就是划痕险,那么有些人不禁要问,划痕险算商业险出险次数吗?让我们通过法律知识了解一下。
一、划痕险算出险次数吗
划痕险算出险次数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1、在划痕险的理赔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的。也就是说出现多次划痕险理赔,到了理赔次数上限,保险公司也不会不给赔偿。所以说,划痕险在赔付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的。
2、划痕险有赔付金额的限制,如果当初投保时保额为2000元,当划痕险的理赔金额到了这个数额后,保险公司就会终止合同,不再进行理赔。
划痕险在年度保单内是不限制次数的,但仍要看车主的保额,每次的损失额度不能超过保额限制。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划痕险影响明年保费吗
1、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划痕险是对车损险的补充,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该险种的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划痕险多适用于已投保车损险、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非营业用车。不过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限额,则划痕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3、划痕险出险会影响第二年的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车主上一年度出险次数多,那么第二年车险保费就有可能享受不到优惠甚至会有一定程度的上涨。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投保划痕险的车辆被多次划伤,可以考虑一次性理赔,这样可以减少出险次数的统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划痕险是累计赔付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划痕险保额是2000元的,出险不限次数,但赔偿累计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超过两千元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此外,不少保险公司都对划痕险设置了免赔额,免赔率在15%到20%不等。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问划痕险算商业险出险次数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保险公司所必须遵守的内容,所以说,保险法中将划痕险纳入了整个车辆保险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在发生剐蹭事故后,划痕险是必须赔偿的一个险种。优律师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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