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最近代理一起行贿案件,指控事实经过比较简单:被告人被他人举报接受调查,其认为举报不实但担心自己被错误认定,于是向办案人员送了几十万元,并请求办案人员一定要“实事求是公正处理案件”。后办案单位调查核实被告人不涉及被举报的情形,确实属于被错误举报。但因其在调查过程中向办案人员送钱被立案调查,公诉机关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对于事实经过没有争议,庭审争议焦点为行贿人提出“实事求是公正处理案件”要求是否符合行贿罪所要求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行贿罪?
【焦点分析】
根据刑法中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不满足该条件不能认定行贿罪。本案中被告人对于给予款项等事实没有异议,给钱的目的是担心自己被错误举报而办案单位未认真调查导致自己错误认定涉及举报案件,因此送钱希望办案人员“公正处理案件”,争议问题在于其提出的诉求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对于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出了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根据该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两类,一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非法性,也就是上述法条所说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利益,包括法律所禁止的利益或违背公平原则获取竞争优势的利益等;第二类是谋取利益具有合法性,但谋取利益的方式和手段不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法条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方便条件。
针对本案的情形分析,行为人提出的利益诉求是“实事求是公正处理案件”,这个诉求本身应该是具有合法性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要求办案单位实事求是公正处理案件,这也是司法办案单基本要求,因此行为人提出的诉求不属于第一个类别的不正当利益范畴。但是仅仅分析诉求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还不够,还需要分析行为人希望实现这个诉求的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尽管行为人本身诉求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是希望办案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正常调查程序调取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泄露信息等违规事项来实现自己的诉求,那么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反如果其目的和诉求是要求认真调查,要求按照相关调查程序依法调查,最终所有调查程序均是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调查程序实现就不应当认定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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