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协议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是:一、对于双方共同财产。
1.原则上均等分割,具体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可以有所差别。
2.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同财产的归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处理。
3.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对于一方个人财产。
1.通常应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2.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自然毁损、消耗、灭失,不得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抵偿。
3.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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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外地人已经取得东莞户口的,或者本人虽未取得东莞户口但其配偶具有东莞户口的,协议离婚时可以在东莞办理离婚证,夫妻双方均不具有东莞户口的,不可以在东莞办理离婚证。
律师说法 原则上,协议离婚之后,双方的离婚协议生效,夫妻关系解除,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向法院起诉,但对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起诉。 一方在离婚后有
律师说法 双方协议离婚的有效条件是: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双方共同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