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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法院执行离婚未分割的共同房产是否可以?
申请法院执行离婚未分割的共同房产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奖金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之间,一方的工资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
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在当代社会,双方当事人如果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不能够达成一致的,选择到人民法院诉讼的话也是非常方便的一种方式,主要就是因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书之后,如果对方不执行的话,实际上是完全可以申请对方对此进行强制执行的。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清偿共同债务吗
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贷款的房子,离婚时有两种处理方式:
1、直接将房屋售卖,售卖所得先偿还贷款,剩下的夫妻双方协商分配。
2、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由一方拥有不动产登记并且继续偿房贷;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应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在离婚前,因为共同生活,赡养或抚养义务等原因而贷款的,应当以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来区分,如果离婚后,这些贷款还未还清,应当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清偿。
如果债务还未还清,应当先清偿后,剩下的余额再进行夫妻间的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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