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
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
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
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真实目的是说明,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二、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需要履行吗?“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
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主要是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
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由此可见,“假离婚”无论在婚姻关系效力和财产分割效力上,都和“真离婚”有同样的效力。
只是在“假离婚”案件中,法官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真实意思表达的审查,会更谨慎一些。
离婚案延期条件是什么
离婚案件当然也是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但是,提出申请后法院是否会准许要看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
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诉讼后法院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开庭日期,但是如果发生一些情况,当事人无法按期到庭,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案件,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会根据双方是否感情已经破裂为依据进行判决,当然了还是会先进行调解。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离婚案件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在我国的离婚诉讼中,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合法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在离婚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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