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遭遇家庭成员施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如遭受家庭暴力,建议优先通过报警的方式留下相关证据,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均是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以及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和睦的家庭关系,更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如果您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可通过法律途径避免自身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侵害,让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