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冒充明星诈骗成立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冒充明星诈骗成立什么罪
如果假冒明星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如何认定有诈骗行为
1、欺骗行为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实施欺骗行为,也就是说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从形式上看,欺骗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这种欺骗不分手段、方法,不管是事实的虚构,还是身份、能力的隐瞒,都属于欺骗行为,但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描述、承诺完全相信,被害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是基于行为人的描述或者承诺所致。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基于行为人的描述、承诺而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当行为人的行为一完成,被害人一眼就识破行为人的骗局,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首先,被害人要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这里只要求被害人能够处分财产或者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即可,不要求必须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
其次,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如果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是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怜悯、同情等)给予被害人财产,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
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基于被害人因行为人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所处分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比如,把被害人的财产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也包括消极的减少(比如让被害人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我国,成立诈骗罪需要被害人遭受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但是在诈骗罪未遂的情况下,并非必须要有实质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财产侵害的紧迫性,比如行为人以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作为诈骗目标的,也应当定罪处罚。
实践中,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相关内容:应该怎样有效预防银行卡诈骗?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银行卡,银行卡诈骗案件也在不断的上升,千奇百怪的诈骗方式,我们如何才能避免银行卡诈骗的发生呢?请大家阅读由优律师带来的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预防银行卡诈骗。
应该怎样有效预防银行卡诈骗?
在了解怎么预防银行卡诈骗前,应该先来了解下有哪些诈骗方式,了解了方式后才有预防的方法。
诈骗方式:
一、大众方式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虚构退税信息。
2、虚构亲人、朋友发生车祸的求助信息。
3、虚构事主身份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高额欠费,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指定账户,以消除不良记录。
4、虚构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银行存款安全将受到威胁,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5、虚构事主的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黑钱,诱骗其将资金转入所谓“警方账户”,作资金冻结。
6、虚构信用卡透支信息。
二、最新方式
部分不法分子为了骗取持卡人信任,将个人手机号码呼叫转移至银行客户服务专线,待持卡人放松警惕后则回拨持卡人电话套取事主信用卡的个人信息。在进行此类诈骗时,嫌疑人一般使用两种方法诱使持卡人拨打其已经进行过呼叫转移的电话号码:一是将该号码伪装成“求助电话”张贴于银行的自助服务区,并人为制造ATM机故障;二是向信用卡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误导持卡人回拨。
另外两种诈骗手段均以事先掌握大量个人信息为前提,嫌疑人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购买或盗取这些身份信息,随后从中任意选择某个人,通过客服电话进行信用卡挂失,若刚好此人确为该银行信用卡客户,嫌疑人就会要求银行邮寄一张新的信用卡到其提供的地址,然后再用此卡进行恶意透支;或者嫌疑人以信用卡中心的名义向持卡人寄送《催缴通知函》、《紧急通知函》和《公安报案警告函》等伪造的银行文件,称“客户信用卡已透支消费,要求速到银行网点或邮局划拨缴款,如有疑问请拨打函件上联系电话”,进而再通过电话诱导持卡人泄露个人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诈骗。
三、怎么预防
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
还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改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管理,提高中国银联防风险服务水平。中国银联要建立交易数据记录、分析和监控系统,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对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动态评估和分类管理,保护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一机一密”的要求完成直联POS机的改造。严格按照收单机构提交的入网申请开通POS交易功能,对于收单机构未提出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的申请,不得擅自开通。
四、个人保护方法:
一是应尽快健全银行卡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信用卡风险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信息披露、对套现资金的追索权利及业务退出机制等内容,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是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监管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协调配合,提供申请人收入和信用记录的真实资料,同时针对信用卡交易的恶意透支和欺诈行为,共同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努力建设好全国性统一的跨地区、跨行业的个人征信系统,确保风险信息共享,以进一步降低银行卡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成本。
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银行卡的防伪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卡片和机具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投入,从其内部控制防范措施到技改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银行卡的风险管理水平,为持卡人创造安全的用卡环境,增进消费者信心。同时,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持卡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社会公众要不断增强防范各类短信诈骗意识和安全用卡意识。建议收到类似短信的持卡人,及时向警方报案。如果对自己的银行卡消费确有疑问,应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致电各发卡行的客服热线、中国银联客户服务热线(95516)等,在未经中国银联和发卡行客服中心核实前,请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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