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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如果刑期三个月以上,由公安机关移交监狱执行刑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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