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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