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可以与出让人协商延期的,协商同意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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