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有出资,女方不是该公司股东,那么如果男女双方离婚,法官一般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并且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人民法院可以就转让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并且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那么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种,是男方将该出资额转让给他人,然后就转让后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