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案例】
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2016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通过制作宣传手册、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公司投资稳定,以公司支付月息1.8%至2%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吸收被害人存款3900余万元,至2019年3月份公司资金链断裂已经无法返本付息,造成数百名受害人损失本金2500余万元。
【判决】
2019年8月,经侦大队依法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全力查明犯罪事实并追缴冻结涉案资产,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杨某涛、杨某苗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杨某涛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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