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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是需要立案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传唤一般针对的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这个一般出现于刑事立案之后的,公安机关会传唤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因而只有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才会对当事人采取刑事传唤的。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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