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认定认定引诱卖淫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法律咨询解答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从犯。起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是指在
法律咨询解答 涉嫌犯罪一般都是要公开审理,审判公开是基本原则。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律咨询解答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