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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