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雇佣关系主体范围更广泛,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独立,隶属性较弱。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先仲裁前置,再提起诉讼。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完全就是民事争议的处理程序,不需要仲裁前置。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佣关系的雇主承担民事上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适用的是工伤保险责任。
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干预更多,强制性规定较多。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自己协商确定,国家干预较少。
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长期、持续、稳定。而雇佣关系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完成就结束,具有临时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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