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雇佣关系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雇员有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因劳务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必须承担责任,无过错的,无需承担。
【辟谣】
雇佣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吗?
真相:不是,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提醒】
雇佣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1、雇佣关系的主体没有特定性,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雇主和雇员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雇佣关系一般由《民法典》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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