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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有过错,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有权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有过错的,可以按照过错的情形来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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