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如何行使探望权,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分析确定。
探望既包括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也包括互通电话等。探望子女的方式通常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第二种是在确定的探望时间内领走孩子并按时送回。
子女的年龄是选择探望方式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对于两三周岁以下的幼儿来说,他们的身体、智力等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且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若选择接走孩子再送回的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采用第一种探望方式较为适宜。
(二)三周岁至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相较于幼儿有所增强,两种探望方式均可适用。但该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具体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较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因此对于这一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适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但他们已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方式和具体问题时,应询问子女的意见并征得其同意。
除了子女年龄,对于父母而言,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都是影响探望方式确定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审理探望相关的案件时,也需要视双方父母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但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在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工作和生活的便捷,也应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利益。
父母子女关系受法律保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孩子,制定探望规则时需要关注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细节。点击离婚知识,了解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