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①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②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b、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c、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前提下,若是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人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特定行为的请求。
若是在特定期间内
若是在特定期间内
债权转移管辖权也随之转移吗?
一、债权转移管辖权也随之转移吗
债权转移管辖权不随之转移。
债权转移后管辖法院不能根据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由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法院谁具有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
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二、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是什么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债权债务如果发生转移这种情况的话,日后如果发生纠纷,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肯定是需要确定一下管辖法院的这个管辖法院的确定,肯定是需要按照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来确定。
也就意味着是不能够按照债权转让之后的法律关系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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