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1、医疗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赔偿。
2、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注意事项
1、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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