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