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行为。其一指的是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二是轻率中止谈判或者当事人达成合意后,一方当事人已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签字盖章等。第二指的是欺诈他人,不提供真正情况或应提供而不提供某些情况。第三种行为是“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内涵并不确定,外延也不固定,应由法官根据先合同义务来认定。主要是指缔约之际未尽照顾、保护等义务而使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多适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场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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