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