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补助对象
①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组)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予以适当补助。
④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芙蓉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地发放。
⑤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2、补助政策和标准
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含8年)12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3、补助资金来源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省、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和25%;从事教育教学5年以下的,由市、区级财政各分担50%。
相关法律规定
《芙蓉区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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