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民政等16家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上述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将规范幼儿托育服务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托育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置标准》规定,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一)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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