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刑法对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判刑标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新刑法对信息披露违规罪的判刑标准
1、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罪,一般对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具有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
不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和不及时。
披露对象包含两种,一种是财务会计报告,另一种是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后者在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刑事上对于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是正常理性的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时应当被适度告知的事件。如果该事件能影响一个正常投资人是否补仓或者减仓,那么该信息就应该属于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信息披露违规罪主观方面
信息披露违规罪在主观上须要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比如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蓄意欺诈,主观上就是故意,构成本罪。
而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计算误差属于业务疏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现有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较多的独立董事、监事甚至职工监事,在违规信披案件中都只是过失行为,主观上没有参与制假工作,也并不知情。但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非过失的抗辩理由,依然会被认定为过失,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的处理阶段比较多,一般一开始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最后才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理判决。而在涉及到管辖的时候,其中就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等原则要求,这里面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优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优律师就介绍到此。结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第24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的,当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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