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初审——受理——审核——发证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
2、携带相应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3、办理失业《就业创业证》;
4、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钢印发证。
备注: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不再统一更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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