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强奸案出现“一对一”言词对峙的情形并非个例。这是因为,强奸行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只有性交双方才会直面性交过程;尤其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在缺乏明显的暴力、胁迫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只能靠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证明。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立场上的对立,双方的言词内容通常会出现不一致。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采取不认罪、零口供的做法;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被害人诬告行为的存在。因此,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最高法确立了如下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原则:
(1)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在同一案件的适格证据中,往往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甚至在同一个证据中,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相反,都是不客观、不全面的。
(2)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应当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3)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中,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被告人实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是要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则是指论证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
最高法的以上证据审查原则,对实践中处理“一对一”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原则明确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言词证据对立场合下,应充分结合间接证据进行全案证据的审查,以判断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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