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一、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6、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办理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
2、结婚证(如遗失,必须携带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男女双方各2张近期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办理流程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