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和解协议内容违法,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宣告和解协议无效;2、和解协议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项目,或者和解协议签订后又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实遗漏赔偿项目或有新发生费用,则,按照相应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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