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设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对适用范围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方式的销售,也包括上门推销、直销等非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实践中,在直销领域,无理由退货制度早已实行,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管理条例》赋予消费者三十日内的单方解约期限。“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中的“等”字具有开放性,法律要为未来技术发展而催生的新型交易类型留出空间,只要是经营者采用区别于传统实体店铺式的销售模式,而这类销售模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缔约意思表示真实,消费者都应享有七日内的单方解约权。当然,并非所有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或者邮购销售的商品,都宜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借鉴国外规定并吸收国内行业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有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该类商品应消费者特别要求制作,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很难再次销售,将对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类商品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2)鲜活易腐的商品,如生鲜食品等,该类商品时间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非常大,一旦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营者收到退回商品之时可能商品已经腐烂变质或者商品价值大为减损,因此,该类商品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该类商品一旦被下载或者拆封即可被无限复制,允许消费者下载或者拆封后退货,将对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对数字化商品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带来影响;(4)已经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类商品与鲜活易腐类商品类似,商品价值与时间因素关系重大,时限一过,商品本身价值大为降低,因此,对该类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相关法律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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