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抚养子女,一般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当然,子女虽满18周岁但若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要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不过,相关法律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严格的界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对于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大学生,父母就无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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