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竞业限制是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的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作出的放弃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的行为,对劳动者也不会造成实质损害,因此应当允许,只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规定一定的通知期限,以给予劳动者解除就业限制后重新安排就业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该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竞业限制期限到来之前以及期限开始之后,用人单位均可以行使该解除权。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后,劳动者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不再负担协议约定的就业上的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也可以免除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劳动者相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劳动者支付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额外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基于对协议的遵从与信赖,限制自身的就业自由,在用人单位单方宣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基于之前的信赖,将蒙受一定的损失。所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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