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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严重超载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对超载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规定了处罚。实践中造成超载的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强行或者变相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超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运输单位有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超载行为的,经处罚其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后,其运输单位的车辆驾驶人员仍有上述违法行为情形的,对此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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