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类型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
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
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4)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
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5)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
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
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综上所述,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出现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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