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默认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偿还,除非对方明知你们是个人财产制的夫妻。如果对方不知道,即使你们是约定个人财产制的,也要先行偿还债务,然后再内部追偿。个人财产制就是收入归个人所有,而且必须是书面约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法律咨询解答 已有房产登记肯定不能办理无房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
法律咨询解答 需要,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债权协议,且通知了债
法律咨询解答 一、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信用征信公司为名,处理次级债务,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让问题,是合法的。一般来说,他们也不叫